師資培育

學程類型、課程學分

學程類型、課程學分

教育學程課程查詢

本校有那些師資類科之教育學程?

目前開設中等學校教育學程、國民小學教育學程、幼稚園師資教育學程。 (詳如本校112學年度入學師資生新生手冊)
 

教育專業課程之科目及學分有哪些?

一、 依據《師資培育法》第 3 條規定,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是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本校 112 學年度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學分數架構如下表。

    師資類別

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數

專門課程

學分數

普通課程

學分數

教育基礎

教育方法

教育實踐

中等學校

6學分

10學分

10學分

30-50學分

(由培育系所開課)

依各系所

畢業學分

合計26學分

國民小學

8學分

12學分

16學分

10學分

(由師培中心開課)

依各系所

畢業學分

合計36學分

幼教學程

15學分

17學分

14學分

4學分

(由師培中心開課)

依各系所

畢業學分

合計46學分

中等學校師資類科
應修畢「教育專業課程」至少 26 學分(由師培中心開課)、「教育專門課程」30-50 學分(由各培育系所開課),及各系所之「普通課程」(依各系所畢業學分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並參加教師資格考試通過後,始得申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國民小學師資類科
應修畢「教育專業課程」至少 36 學分(由師培中心開課)、「教育專門課程」10 學分(由師培中心開課),及各系所之「普通課程」(依各系所畢業學分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並參加教師資格考試通過後,始得申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詳如本校111學年度國民小學師資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表)

幼兒園師資類科
應修畢「教育專業課程」至少 46 學分(由師培中心開課)、「教育專門課程」4 學分(由師培中心開課),及各系所之「普通課程」(依各系所畢業學分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並參加教師資格考試通過後,始得申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詳如本校111學年度幼兒園師資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表)

甄選對象、方式、申請資格

甄選對象、方式、申請資格

教育學程甄選對象及申請資格規定
教育學程甄選簡章
一、申請參與本校各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甄選之報名資格如下:

(一)本校大學部二年級(含)以上在校生,111學年度第 1 學期之學業成績平均在該班前 50%(成績以 PR 值公式計算)及操行成績達 80 分以上。
※  111 學年度第 1 學期休學學生無該學期成績者,以前 1 學期成績為審核依據(須附休學證明文件)。
(二)本校碩、博士班學生,111 學年度第 1 學期操行成績達 80 分以上。
(三)本校 112 學年度碩、博士入學新生(請檢附報到證明),前一學制操行平均 80 分以上。
※  111 學年度第 1 學期休學學生無該學期操行成績者,以前 1 學期操行成績為審核依據(須附休學證明文件)。

二、甄選中等學校教育學程之大學部學生須具有本校經教育部核定之適合培育系所、組、輔系、雙主修、學位學程資格;另碩、博士學生如不具本校適合培育系所修讀資格者,得於修業年限內修足對應任教學科適合培育系所規範之輔系、雙主修或學位學程課程,並由學校認定及開具已修習培育學系(含輔系、雙主修或學位學程)之應修課程學分數證明。

三、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教育學程甄選或得以取消錄取資格:

(一)學士班修業第五年(含)、碩士班修業第三年(含)、碩士在職專班第四年(含)及博士班修業第六年(含)以上學生。【即取得師資生資格後,尚具足在學學籍兩年(含)以上】

(二)有犯罪紀錄者。

(三)足以證明嚴重行為偏差或精神疾病者。

教育學程之甄選方式及成績計算方式為何?

一、筆試成績(含國語文、教育常識),占總成績 50%:依筆試總分乘以 50%計算。
二、面試成績,占總成績 50%:
(一)依面試成績總分乘以 50%計算。面試內容包括:教育知能、修習意願、表達能力、學習歷程與成果、生涯規劃等。考生依准考證號排序,分組進行面試。
(二)考生最後面試成績經以下公式計算:
      X= SD×Z+M
      X=考生面試最後成績
      SD=所有考生面試原始成績的標準差
      Z=考生在各分組面試原始成績經常態分配轉換後的標準分數
      M=所有考生面試原始成績的平均數